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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某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路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于2010年4月1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火车站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取保候审,2010年6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以郑二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路某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10年6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路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4月13日16时许,被告人路某某在郑州市二七区X路某尔嘉超市门口,以200元的价格将101份发票(经鉴定系伪造的发票)出售给王X,后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又从被告人路某某的提包中查获准备出售的81份发票(经鉴定系伪造的发票)。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路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路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提取的被告人路某某指认伪造发票照片、赃款照片;公安机关受理案件经过,到案经过,扣押说明,扣押物品清单,相关情况说明,被告人路某某的户籍证明;证人王X的证言;郑州市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真伪鉴定书及鉴定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上述证据,均由控方提供,并均经当庭举证、质证,内容真实,来源合法,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路某某明知是非法制造的发票而予以出售,其行为已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路某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我国刑法规定,出售伪造的发票,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被告人路某某出售伪造的发票182份,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在量刑时,本院同时又考虑了被告人路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对其酌定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根据其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宣告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路某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x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执行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李靖

二Ο一Ο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赵瑞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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