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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上海xx室内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刘xx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xx室内设计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X镇X街X号X幢X室。

法定代表人黄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邱xx,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李xx,公司职员。

被告刘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X室。

委托代理人高xx(系被告的丈夫),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X室。

案由: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X室和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X室两套房屋的装修款经结算后,被告刘x应于2010年6月底之前给付原告上海xx室内设计装饰有限公司装修款人民币9,500元;

二、原、被告就上述两套房屋的装修款纠纷就此了结,别无其他争执;

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16元,减半收取358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内容自2010年6月10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时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谢辉东

书记员李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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