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曾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湘乡市人民法院

原告曾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

被告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曾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诉讼费用100元,由原告曾某负担。

审判员陈礼仁

二0一0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颜雯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