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田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陈某甲,女,汉族,成年。
被告陈某乙,男,汉族,成年。
原告田某某与被告陈某甲、陈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29日立案受理,同日给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依法由审判员王向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甲、陈某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田某某诉称:2009年4月14日,被告因跑运输资金周转困难,在原告处借现金x元,后原告多次催要该款,被告至今未还。现诉至法院,请求被告归还该款。
被告陈某甲、陈某乙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2009年4月14日二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证明二被告借原告x元至今未付。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具有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
经审理查明:2009年4月14日,二被告在原告处借款x元,并给原告出具了借条,载明:“今借到田某某现金贰万元整。陈某甲、陈某乙,2009、4、14”。后经原告多次讨要,被告未付该款。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陈某甲、陈某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质辩权利。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x元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陈某甲、陈某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田某某x元。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二被告负担,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中一并结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向东
二0一0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卢小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