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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犯诈骗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临颍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叶某,甘肃中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临颍县人民法院审理临颍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一案,于二0一0年二月二十二日作出(2010)临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被告人张某某不服,以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构成诈骗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临颍县人民法院(2010)临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临颍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群良

审判员谷俊武

审判员王彦军

二0一0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吴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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