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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高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穆某某民间借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原告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马某某,又名马某岭,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穆某某,又名穆某英,女,X年X月X日生。

原告高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穆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后向原、被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起诉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及开庭传票。同年2月4日,依法由审判员郑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同年5月7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两次庭审,原告高某某、被告马某某、穆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5年7月31日,二被告向其借款x元。2006年10月13日、同年10月20日,被告马某某分二次向其借款6000元。因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依法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借款到期后,经其多次催要,被告未给付。现请求二被告连带偿还其借款x元。庭审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要求二被告连带支付其利息x元。

被告马某某辩称:原告起诉不属实。2005年7月31日其向原告借款x元。2006年10月13日,其借款期限14个月,利息共计x余元,其向原告还款x元及利息零头60余元。经其同意,原告留下三张本金借条共计x元,余下6000元由其写了二份欠条。这x元本身就是利息,不存在另行支付利息之说。自2006年10月13日至2008年年底原告母亲有病前,其陆续还原告款x元。2008年年底因原告母亲有病,其给原告送1000元。2009年春节,其还原告1000元。其后,原告多次通过各种方式找其要钱。2009年5月3日,其又还了原告1000元。综上,其共还原告x元(均无书面手续),尚欠8000元未还。因原告多次在公共场合采用不恰当的方式向其索要借款,给其名誉造成损失,原告应向其公开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其才同意偿还其余所欠8000元。

被告穆某某的答辩意见同被告马某某。

原告提供证据有:1、2005年7月31日被告出具的欠条三份,均载明:借条今借到高某某现金壹万元整,借期一年。证明二被告欠其x元。

2、2006年10月13日、2006年10月20日被告马某某出具的借条各一份,均载明:借条今借到高某某现金叁仟元整。

3、2010年2月1日李永兴及任进才出具的证明各一份,证明其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

4、2009年1月21日其出具的收条一份,载明:收条今收到马某某叫其长女马某华送还借款壹仟元整。送款人马某华,收款人高某某。证明还款其都出手续。

二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本身真实性均无异议,但表示证据3中系任红伟与原告及另一不认识的人去其家催要借款的,任进才其不认识;证据4系其女儿马某华借原告的款,与本案无关。

二被告均未提供证据。

经质证,二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3本身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均予以确认。原告提供的证据4与本案无关,在本案中不作为定案依据。

根据原、被告诉辩意见及有效证据,本院确认如下事实: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05年7月31日,二被告向原告借款x元,并给原告分别出具数额均为x元的借条十份。该十份借条均载明:借条今借到高某某现金壹万元整,借期一年。后二被告偿还原告x元。

2006年10月13日,被告马某某向原告借款3000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同年10月20日,被告马某某向原告借款3000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该二份借条均载明:借条今借到高某某现金叁仟元整。以上欠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给付。庭审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要求二被告支付利息x元,但未在规定期限内补缴相应的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在二被告共同生活期间,被告马某某借原告6000元,有其出具的借条为证。根据《最高某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被告马某某借原告的该6000元借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二被告共同偿还。二被告欠原告x元,有二被告出具的欠条为证,二被告也应予偿还。综上,现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其借款x元,证据充分,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辩称其已偿还原告x元,但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原告也予以否认,对其辩称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庭审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要求二被告支付利息x元,但未在规定期限内补缴相应的案件受理费,对其增加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某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马某某、被告穆某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高某某x元。

案件受理费700元,由被告马某某、穆某某负担,暂由原告垫付,在执行中一并结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郑伟

审判员史立平

审判员王利娟

二0一0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赵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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