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佛中法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X镇华雄灯饰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X镇西华新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黎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超,广东德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唐某某,广东粤高专利代理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大良金海岸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X街X路金康楼X号铺。
法定代表人伍某某。
被告吴某某,男,汉族,系江门市X镇华科灯饰厂(个体工商户)业主。住所地:江门市X镇开发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顺德区X镇华雄灯饰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大良金海岸贸易有限公司,吴某某侵犯专利权(专利号(略))纠纷一案中,原告佛山市顺德区X镇华雄灯饰电器有限公司于2004年7月21日以其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顺德区X镇华雄灯饰电器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行使处分权,且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顺德区X镇华雄灯饰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70元,减半收取2535元,与保全费1160元合计3695元,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X镇华雄灯饰电器有限公司负担。因原告已预交6230元,故本院退回2535元给原告。
审判长郭云雄
审判员梁冬
助理审判员怀晓红
二00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赵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