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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怀宁县鹏云物资有限公司与鹿某某、朱某某欠款担保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安徽省怀宁县鹏云物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某乙,。

委托代理人宁志建,河南炳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汉文,河南炳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鹿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

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朱某某,男。

申请再审人安徽省怀宁县鹏云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怀宁鹏云公司)与被申请人鹿某某、原审被告朱某某欠款担保纠纷一案,2006年12月7日,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作出(2006)湛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鹿某某不服提起上诉,本院2007年6月15日作出的(2007)平民终二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怀宁鹏云公司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5日作出(2009)豫法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对本案再审。该案2010年2月23日转入本院审监庭。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5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再审人怀宁鹏云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宁志建、李汉文,被申请人鹿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朱某某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一审法院查明,原告鹿某某与被告朱某某多年来一直发生煤炭供销业务,至2005年1月3日朱某某给鹿某某出具欠条一份:“欠鹿某某从2003年12月X号-2004年9月X号共90车,下欠煤款x.8元,2005年1月X号发20车皮,下欠煤款x元,欠款人朱某某”。该欠款朱某某至今未还。

被告怀宁鹏云公司通过朱某某认识了鹿某某,由鹿某某给怀宁鹏云公司往指定地点运送煤炭。2005年4月26日鹿某某与怀宁鹏云公司工作人员李昭、储文生签订协议:1、鹿某军(鹿某某)同志必须在近期内将鹏云公司九个车的计划全部走完,以前的铁路大票全部交清办妥。2、鹏云物资公司协助鹿某军同志找到朱某某居住之所。3、若见不到朱某某,鹏云物资公司愿以平顶山轨枕厂的原煤作为担保(大约贰仟吨)。2005年4月29日,原告向被告发出通知书,要求怀宁鹏云公司履行2005年4月26日所签担保协议,十日内找到朱某某,并将其所骗煤款交给鹿某某,逾期将根据协议第三条将担保抵押物—存放在轨枕厂的贰仟吨原煤处置,抵偿所欠鹿某某的煤款。现因原告找不到朱某某,故诉至法院,要求朱某某归还所欠煤款x.8元,要求被告怀宁鹏云公司在贰仟吨原煤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原一法院审理认为,朱某某欠原告煤款,并给原告出具欠条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朱某某对此应承担还款责任。朱某某辩称自己系履行职务的行为,仅在事后提供安庆市多能化工有限公司的一些证明,不能证明其在与鹿某某发生业务关系时,原告就知道其代表安庆市多能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开展的业务,故对朱某某的辩称理由不予支持。2005年4月26日鹿某某与怀宁鹏云公司所签协议约定怀宁鹏云公司以其约贰仟吨煤作担保协助鹿某某见到朱某某,而不是为朱某某欠鹿某某的煤款提供担保,故鹿某某要求怀宁鹏云公司对朱某某所欠煤款承担保证责任,缺乏依据,本院对其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朱某某于判决生效三日内支付所欠原告鹿某某煤款x.8元。二、驳回原告鹿某某要求被告怀宁鹏云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900元,由被告朱某某负担,保全费3000元由原告鹿某某负担。

鹿某某不服上诉称,1、一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错误,证据不足。一审判决认定2005年4月26日鹿某某与怀宁鹏云公司所签协议约定,怀宁鹏云公司以其约贰仟吨煤作担保协助鹿某某见到朱某某,而不是为朱某某欠鹿某某的煤款提供担保,故鹿某某要求怀宁鹏云公司对朱某某所欠煤款承担保证责任,缺乏依据,本院对其请求不予支持。上诉人认为,首先要搞清楚怀宁鹏云公司与鹿某某签订协议背景、目的,其背景是朱某某欠鹿某某煤款,并且有欠条,这里的欠条实际就是主合同,其目的是朱某某偿还不了欠款,怀宁鹏云公司负责偿还,而且约定了抵押,抵押物就是怀宁鹏云公司存放在平顶山轨枕厂的原煤(大约贰仟吨),这里的协议实际上就是从合同,就是怀宁鹏云公司对朱某某所欠鹿某某煤款提供的担保。因此,一审判决认定不是为朱某某欠鹿某某煤款提供担保是错误的。其次,2005年4月26日怀宁鹏云公司与鹿某某所签订的协议,鹿某某作为证据已经向法庭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这就是事实依据。再次,怀宁鹏云公司与鹿某某以书面形式订立有保证合同,该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可以认定为有效。因此,一审判决认定缺乏依据是错误的。二、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2006)湛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第一页“被告朱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第二页又出现“被告朱某某辩称……”,具体内容前后矛盾,显而易见,上诉人知道朱某某未到庭,但朱某某的辩称理由却不知从何而来。因此,上诉人认为原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鉴于上述事实,原一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错误,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导致判决第二项错误。为了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和法律的尊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特提出上诉,恳请二审法院维持(2006)湛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第一项,撤销第二项,改判为被上诉人怀宁鹏云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对该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或赔偿责任;判令二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

怀宁鹏云公司答辩认为,(2006)湛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审理程序合法、应当依法维持。

朱某某同意原审判决。

本院二审查明认定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

本院二审认为,朱某某欠鹿某某煤款,并给鹿某某出具欠条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朱某某对此应承担还款责任。朱某某主张自己系履行职务的行为,仅在事后提供安庆市多能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一些证明,不能证明其在与鹿某某发生业务关系时,鹿某某就知道其代表安庆市多能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开展的业务,故对朱某某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2005年4月26日鹿某某与怀宁鹏云公司工作人员李昭、储文生所签订的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该协议第三项约定若见不到朱某某,鹏云物资公司愿以平顶山轨枕厂的原煤作为担保(大约贰仟吨)。从本案事实看,因朱某某欠鹿某某煤款,怀宁鹏云公司协助鹿某某见朱某某的目的就是追要煤款,且怀宁鹏云公司承诺若见不到朱某某愿以平顶山轨枕厂的原煤作为担保(大约贰仟吨),而时至今日怀宁鹏云公司并未协助鹿某某见到朱某某本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所规定的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怀宁鹏云公司应当信守承诺,对朱某某所欠鹿某某的煤款在贰仟吨原煤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基于本案的事实,朱某某应当支付其所欠鹿某某煤款x.8元,怀宁鹏云公司应当对朱某某不能支付鹿某某煤款部分在贰仟吨原煤范围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清楚,但部分处理不当,鹿某某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2006)湛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朱某某于判决生效三日内支付所欠原告鹿某某煤款x.8元。二、撤销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2006)湛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原告鹿某某要求被告怀宁鹏云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三、怀宁鹏云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对朱某某不能支付鹿某某煤款部分在贰仟吨原煤范围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二审诉讼费各9900元,由朱某某负担;保全费3000元由怀宁鹏云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怀宁鹏云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称,我公司工作人员李昭、储文生和鹿某某签订的为鹿某某“找人担保协议”上没有怀宁鹏云公司印章,怀宁鹏云公司没有授权,找人是李昭、储文生二人的个人行为,该协议对怀宁鹏云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二审判决与事实不符。请求依法撤销二审判决,维护法律的公正。

鹿某某答辩称:(2007)平民终二字第X号民事判决事实清楚,判决正确,请求依法驳回怀宁鹏云公司的再审请求。

本院再审查明事实与一、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再审另查明,2005年5月13日,怀宁鹏云公司诉鹿某某委托货运合同纠纷一案庭审中,双方对2005年4月26日签订的协议均无异议,鹿某某对协议中第一项所规定的义务已履行完毕。

本院再审认为,原一、二审判决均已认定朱某某欠被申请人鹿某某原煤款x.8元,申请再审人与被申请人对此均没有异议。2005年4月26日鹿某某与怀宁鹏云公司工作人员李昭、储文生所签订的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该协议第三项约定“若见不到朱某某,怀宁鹏云物资公司愿以平顶山轨枕厂的原煤作为担保(大约贰仟吨)”。且2005年5月13日,怀宁鹏云公司诉鹿某某委托货运合同纠纷一案庭审中,双方对2005年4月26日签订的协议均无异议。鹿某某对协议中第一项所规定的义务已履行完毕,怀宁鹏云公司应履行协议中的第二、三项所规定的义务。故怀宁鹏云公司主张公司工作人员李昭、储文生和鹿某某签订的“担保协议”上没有怀宁鹏云公司印章,怀宁鹏云公司没有授权,该协议对怀宁鹏云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及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维持本院(2007)平民终二字第X号民事判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张文平

审判员杨国山

代理审判员张占帅

二O一O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杨谱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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