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西飞国际26厂职工,住(略)。
被告王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西飞装饰装修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住(略)。
本院于2010年3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某诉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吴金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李某诉称,请求依法支付欠款x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王某借原告李某x元,双方予以确认。被告王某于2010年4月25日之前一次性偿还原告借款x元;
二、本案受理费90元减半收取45元,被告王某于2010年4月25日之前给付原告李某。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吴金燕
二0一0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程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