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南阳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航天路分社。
法定代表人石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杜松鼎,河南鼎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宋某某,1955年出生。
被告刘某,1980年出生。
被告张某某,1970年出生。
本院受理原告南阳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航天路分社诉被告宋某某、刘某、张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到原告提供的宋某某、刘某、张某某上述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手续,三被告均不在该地址居住,要求原告提供三被告明确的住址,但原告未能提供,无法向被告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事实无法查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南阳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航天路分社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宏显
审判员李新
代理审判员刘某军
二0一0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沈宗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