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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宛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航天路分社与宋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南阳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航天路分社。

法定代表人石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杜松鼎,河南鼎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宋某某,1955年出生。

被告刘某,1980年出生。

被告张某某,1970年出生。

本院受理原告南阳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航天路分社诉被告宋某某、刘某、张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到原告提供的宋某某、刘某、张某某上述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手续,三被告均不在该地址居住,要求原告提供三被告明确的住址,但原告未能提供,无法向被告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事实无法查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南阳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航天路分社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宏显

审判员李新

代理审判员刘某军

二0一0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沈宗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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