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丁某与被告喻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

原告丁某

被告喻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与被告喻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已依法向原告送达了开庭传票,因原告没有按本院确定的时间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说明其不能到庭的正当理由,本院认为,原告系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丁某负担。

审判员林利

二0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李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