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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邓某乙与被告范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

原告邓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姜某。

被告范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本院于2012年5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邓某乙与被告范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谢寅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姜某和被告范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9年12月21日,被告在原告处借现金10000元,约定5个月内偿还。后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偿还借款,但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因被告的行为已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借款10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答辩人实际只借了原告9000元,而且后来又先后分两次偿还了原告共3200元,因此答辩人不同意再偿还原告借款10000元。

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21日,被告范某向原告邓某乙借款,并出具借条一张,借条注明“今借邓某乙人民币壹万元整”,双方约定该款被告范某于2010年农历6月16日前还清。之后,原告邓某乙向被告范某要求还款未果,故原告提起诉讼。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范某自愿偿还原告邓某乙借款7800元,本款被告范某于2012年12月30日之前付清,其余借款2200元原告邓某乙自愿放弃;

二、双方无其他争议。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邓某乙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谢寅斌

二0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胡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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