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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夏某与被告卢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

原告夏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卢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2012年4月25日,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夏某诉被告卢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夏某于2012年5月17日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夏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夏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夏某负担。

审判员马建波

二0一二年五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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