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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某农村信用联社诉被告贺某、熊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

原告某农村信用联社,住所地XXX。

法定代表人卢某,该社理事长。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该社信贷员)。

被告贺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熊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2011年11月14日,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某农村信用联社诉被告贺某、熊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某农村信用联社于2010年11月17日以被告已积极办理还款手续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某农村信用联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农村信用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96元,减半收取648元,由原告某农村信用联社负担。

审判员马建波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黄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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