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南雅城新材料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伍朝晖,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科捷锂电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宏波,江苏朱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湖南雅城新材料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科捷锂电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
1、被告江苏科捷锂电池有限公司向原告湖南雅城新材料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19000元,支付利息57667元,合计共576667元,此款限被告江苏科捷锂电池有限公司在2012年6月30日前付清。如果被告逾期未付,被告应当按照每日千分之二的标准向原告支付利息直至货款付清为止。
2、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9665元,减半收取4833元,保全费3500元,合计8333元,由被告江苏科捷锂电池有限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徐湘清
二0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刘强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