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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唐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宁民初字第X号

原告唐某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

被告徐某

原告唐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1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唐某于2011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经和好夫妻关系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合法。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唐某负担。

审判员江晓辉

二0一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何叶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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