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甲。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广都建筑物拆除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
上诉人王某甲与上诉人北京广都建筑物拆除有限公司因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均不服徐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铜茅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5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北京广都建筑物拆除有限公司一次性赔偿王某甲7万元,双方所有纠纷了结。此款由北京广都建筑物拆除有限公司于2012年5月底前支付2万元,于2012年6月底前支付2万元,于2012年7月底前支付3万元。
二、如北京广都建筑物拆除有限公司有任意一期逾期不履行,王某甲有权按照12万元总款申请执行。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王某甲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时生效。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长单雪晴
代理审判员陈颖
代理审判员李某
二0一二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孙玉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