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罗某诉被告张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宁远县人民法院

原告罗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居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龚智,湖南舜源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诉被告张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于2012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某以被告张某已主动履行房屋租赁合同中的大部分义务为由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罗某承担。

审判长张某

审判员谢安义

人民陪审员袁文辉

二O一二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奉青云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