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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蒋某、刘某甲与被执行人刘某乙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蒋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系被害人刘某之妻。

申请执行人刘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系被害人刘某之子。

被执行人刘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申请执行人蒋某、刘某甲与被执行人刘某乙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5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刘某乙的住所地及财产均在新邵县,为便于案件执行,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蒋某、刘某甲与被执行人刘某乙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指定新邵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肖志军

审判员陈更强

审判员何芳

二○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刘某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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