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1997)经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亚细亚工贸商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强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许小平,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天翔,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天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武建兴,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孟辉,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郑州亚细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X街北口。
法定代表人:王某乙,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北京仟村百货购物中心(即原审所列北京亚细亚广场购物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外安贞西里五区X号X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某乙,该中心总经理。
上诉人西安亚细亚工贸商厦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西安亚细亚)为与被上诉人郑州天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荣公司)、原审被告郑州亚细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亚细亚)、北京仟村百货购物中心(以下简称仟村百货)装修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7)豫经初字第42—X号经济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装修工程合同系西安亚细亚与天荣公司所签订,被告应是西安亚细亚,且其具有法人资格;合同履行地在陕西省西安市,本案应由陕西省的人民法院管辖。西安亚细亚虽因装修工程纠纷而未能开业,但其一直进行着经营活动,其主体资格并未丧失。西安亚细亚的股东出资是否到位,只有通过实体审理才能确定。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西安亚细亚应视为歇业,以西安亚细亚的股东之一郑州亚细亚所在地确定本案管辖不当,应予撤销。天荣公司答辩称:西安亚细亚自1994年底成立以来,一直未经营,处于歇业状态。西安亚细亚无法经营的根本原因是郑州亚细亚和仟村百货的投资不到位。作为股东应在其投资不到位的范围内对西安亚细亚的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天荣公司向郑州亚细亚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装修工程合同、专项工程合同和补充协议,均系西安亚细亚与天荣公司所签订,本案被告应为西安亚细亚,且装修工程所在地为陕西省西安市,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西安亚细亚虽然由于工程装修和工程装修纠纷等原因未能正式经营,但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每年对其年检,其民事主体资格依然存在。天荣公司应依法通过向有管辖权的陕西省有关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向西安亚细亚主张权利。西安亚细亚的股东投资是否到位以及其是否应当作为本案当事人参加诉讼,应在实体审理中根据实际情况酌定。西安亚细亚关于本案应由陕西省的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原审被告之一郑州亚细亚所在地为由裁定其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因郑州亚细亚仅系西安亚细亚的股东之一,原审法院不便于查清其投资是否到位,亦可能增加当事人的讼累,故对原审裁定应予纠正。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7)豫经初字第42—X号经济裁定;
二、本案移送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天顺
审判员宋晓明
代理审判员吴庆宝
一九九八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贾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