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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谭某诉被告段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县人民法院

(2012)株县法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谭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株洲县人,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夏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株洲市人,系株洲市胜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株洲市人,系株洲市胜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段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株洲县人,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陈建龙,湖南天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谭某诉被告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吴义良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与人民陪审员刘申芝、人民陪审员曾宪文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夏某建、唐某、被告段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建龙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谭某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2月15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儿子段某炫。婚后,原、被告因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致使夫妻感情逐渐淡薄。2011年9月13日被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株洲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以夫妻正在和解为由撤回起诉。2011年11月14日,原告谭某向株洲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于2012年2月3日撤回起诉。原、被告自2011年4月起开始分居。2010年6月,原、被告共同出资购买了位于株洲市X区X路X号碧玉花园商住楼X号房屋一套。尚欠银行购房贷款144229.18元。综上所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1、原、被告离婚;2、婚生儿子段某炫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3、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债务依法分割;4被告支付原告离婚损害赔偿金30000元。

被告段某辩称:1、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被告同意离婚。2、关于小孩抚养问题,被告要求小孩归其抚养。小孩一直随被告父母生活,且被告工作较为固定,小孩归被告抚养更为适宜,原告承担小孩抚养费。3、双方在婚姻关系期间购买房屋一套,但现今房屋产权证未办理下来,我方建议法院在本案中对该房屋不予处理。4、原告主张的精神抚慰赔偿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中学同学,于2008年2月15日自愿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儿子段某炫。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多次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逐渐淡薄。2011年9月13日被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株洲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以夫妻正在和解为由撤回起诉。2011年11月14日,原告谭某向株洲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于2012年2月3日撤回起诉。原、被告自2011年4月起开始分居至今。

另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6月16日共同购买了座落于株洲市X区X路X号碧玉花园小区C栋X号的房屋一套,并在银行办理了按揭贷款。原、被告无夫妻共同债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告谭某与被告段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子段某炫由原告谭某抚养,由被告段某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500元,直至小孩年满十八周岁止。抚养费支付方式为每季度一次,在每年的3月31日、6月30日、9月30日、12月31日之前一次性付清该年各季度的抚养费。被告段某每个月享有探视权;

三、夫妻共同所有的座落于株洲市X区X路X号碧玉花园小区C栋X号的房屋一套归被告段某所有,被告段某补偿原告谭某人民币95000元,该补偿款由被告段某在2012年7月4日之前一次性付清。该房屋所欠银行贷款余额由被告段某负责偿还;

四、原告谭某应在被告段某付清上述补偿款后协助被告段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若原告谭某不配合,则被告段某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五、双方无其他争执。

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原告谭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上述协议,自双方在该协议上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吴义良

代理审判员刘申芝

人民陪审员曾宪文

二○一二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谢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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