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XX省XX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X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XX市X乡,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XX市X村XX组。因涉嫌失火罪于2012年3月27日被XX市公安局XX分局采取取保候审。
XX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郴北检林刑诉字(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XX犯失火罪,于2012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6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谢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某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26日下午两点左右,被告人从家里驾驶摩托车,带上锄头来到一个叫“水井坂”的自家责任山炼山造林。看见山上有不少茅草,为图省事就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茅草点燃烧毁。由于天气气温高,风又大,火势迅速向山间蔓延。被告人谢XX虽奋力扑救,但还是造成了森林火灾。经XX区林业调查设计队对火灾现某进行鉴定:共烧毁集体和个人有林面积84.29亩,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7906元。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谢XX与被害人达成赔偿、育种协议,并赔偿了部分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XX区X村同意对被告人谢XX应履行育种的义务监督执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谢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告人谢XX的供述、证人全某、王某、王某、王某等证人证言、抓获经过、公安机关的现某勘查笔录、现某、现某照片、技术鉴定报告、补偿、育种协议、谅解书、被告人谢XX的身份及年龄证明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XX在森林防火期违反严禁野外用火的规定,擅自野外用火,造成大片森林被烧毁的重大火灾事故,其行为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XX犯失火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谢XX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主动与被害人达成赔偿育种协议,并赔偿了部分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对被告人谢XX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一)项,判决某下:
被告人谢XX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某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某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石XX
二○一二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周XX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二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某定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某、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
二、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
(七)失火案
失火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立案;过火有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或者致人重伤、死亡5人以上的为重大案件;过火有林地面积50公顷以上,或者致人死亡2人以上的的,为特别重大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