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长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X区黑石铺。
法定代表人李某乙,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某霜,长沙市湘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欧阳亮,长沙市鑫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湖南长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长沙市X区人民法院(2011)天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10日,湖南长大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与湖南长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一份。湖南长大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将长大彩虹都一号栋住宅承包给湖南长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施工。2010年3月26日,刘某在长大彩虹都一号工地二楼安装预制板时摔伤。事发后,刘某在浏阳市X乡市人民医院治疗。刘某伤情经湘潭市龙城司法鉴定所(2010)法鉴字第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为6级伤残。本案经仲裁后,湖南长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仲裁裁决不服,诉至原审法院。
本案二审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湖南长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同意补偿刘某120000元,汇至户名为刘某在湘乡市信用联社月山信用社开户的(略)银行卡上。于签订调解协议之日起十日内支付4万元,于2012年9月30日支付4万元,于2013年3月31日支付余款4万元,湖南长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如逾期十天内未支付任何一笔款项,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并偿还未还清的所有款项;
二、刘某与湖南长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再无其它任何劳动权利与义务,双方当事人之后不得再就劳动关系主张任何权利;
三、刘某与湖南长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双方均同意将调解协议提交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
四、本案一审诉讼费10元,二审诉讼费10元,因适用调解结案减半收取5元,合计15元,由刘某承担;
五、其它双方无争议。
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名之日起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唐珍枝
审判员卢苇
代理审判员黄红萍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邱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