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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首X妹与被告郴州市X村第三村X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苏民初字第1167-X号

原告首X妹,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住郴州市X村X组XXX号。

被告郴州市X村X村X组。

负责人欧X平,系该组组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首X妹与被告郴州市X村X村X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首X妹于2011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首毛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首X妹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184元,减半收取1097元,财产保全费1070元,合计2162元,由原告首X妹承担。

审判员李某

二0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陈奇伟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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