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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州市胜芳联合化工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霸州市胜芳联合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霸州市X镇原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1978年6月14日,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略)。

申请人霸州市胜芳联合化工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09年10月2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号为GA/x,票面金额为人民币贰拾万元整,出票人为郑州市管城区新华木业商行,收款人为菏泽市宁丰木业有限公司,付款行为广发郑州银基支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霸州市胜芳联合化工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王芳

审判员武慧鑫

审判员徐苗苗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潘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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