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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某、李某某伪造公司印章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0年5月3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0年5月3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以郑管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某、李某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0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宋某某、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2月份,被告人宋某某在没有取得药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开始从事药品买卖生意,为了生意需要,通过被告人李某某伪造了“河南省迪康药业有限公司药品配送专用章”,后又通过李某某介绍,宋某某委托其表弟宋某江(另案处理)到新密市青屏市场私刻了“河南省迪康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公章,并以河南省迪康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进行药品买卖。2010年5月29日15时许,民警到宋某某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芦邢庄小区X号楼X单元X东户排查时,将正在该处配药的宋某某抓获。当场查获地榆升白片15盒、瑞之情颗粒20盒、脑心通胶囊20盒、万苏平20盒、清肝利胆胶囊50盒、枳术宽中胶囊50盒,并提取了其私刻的“河南省迪康药业有限公司药品配送专用章”和“河南省迪康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公章。后经郑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两枚印章均为假章。

另查明,河南省迪康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人宋某某、李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宋某某、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及照片,河南省迪康药业有限公司药品配送章及河南省迪康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公章照片,配货单,赃物照片,河南省迪康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证明,河南省迪康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公章及河南省迪康医药有限责任公司配货同行章照片,河南省迪康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药品配送章及河南省迪康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公章印文,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第二责任区刑警队情况说明、查询被告人身份及前科情况,年龄证明,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扣押物品清单,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第二责任区刑警队出具的到案经过,河南省迪康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谅解书,证人马××的证言,郑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印章鉴定书(郑)公(刑)鉴(文)字[2010]X号文件检验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李某某伙同他人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均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根据被告人宋某某、李某某的犯罪事实和性质,对其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的法定刑幅度以内处以适当刑罚。鉴于被告人宋某某、李某某系初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得到了河南省迪康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的谅解,可酌情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宋某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管制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二、被告人李某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管制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何静

二○一○年七月八日

(代)书记员琚&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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