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肖某,男,29岁。
委托代理人向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许某,女,29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与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以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2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肖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肖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交纳100元,由原告肖某负担。
审判员周桃初
二○一二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田国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