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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肖某与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桃源县人民法院

原告肖某,男,29岁。

委托代理人向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许某,女,29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与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以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2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肖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肖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交纳100元,由原告肖某负担。

审判员周桃初

二○一二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田国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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