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XX,,女,1983年出生。
被告何XX,男,1977年出生。
本院于2011年11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周XX诉被告何XX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肖运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经开庭审理,本院确认以下事实:
原、被告于2002年9月16日在双牌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03年9月27日,原告生育小孩何XX。由于原、被告在性格上和生活方式上的差异,导致双方感情破裂。在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无无共同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周XX与被告何XX自愿离婚;
二、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归被告何XX所有;
三、小孩何XX由被告何XX直接扶养,原告周XX一次性给付被告何XX小孩的抚养费9000元,其他抚养费由被告何XX承担;
四、原告周XX有探视小孩何XX的权利,被告何XX应予以协助。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秦春丽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肖运华
二O一一年十一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蒋文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