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姚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姚某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2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赵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
审判员宋志林
二0一二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付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