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乙(自然情况略)。
被告冯某(自然情况略)。
本院于2012年7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某乙与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朱彦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李某乙诉称,我与被告于2009年7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冯XX(X年X月X日出生)。婚后双方性格不合,感情已经破裂。现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孩由我直接抚养,我放弃婚前个人财产。我们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共同债务欠李X人民币25000元共同偿还。
被告冯某辩称,原告所诉属实,我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李某乙与被告冯某自愿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之女冯某涵由原告抚养。
三、原、被告共同债务欠李x元,原告李某乙负责偿还12500元,被告冯某负责偿还12500元。
四、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乙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朱彦章
二0一二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郑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