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1998)经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农业银行河南省分行通许县支行。住所地:河南省通许县X路X号。
负责人:苏某某,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邵国忠,北京力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省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姜福丛,北京地平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河南省分行通许县支行为与被上诉人河南省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存单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7)豫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漏列了当事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7)豫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重审。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略)元不予退回,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的分担,由原审人民法院根据重审结果一并确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宋晓明
审判员徐瑞柏
代理审判员吴庆宝
一九九九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沙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