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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资法民二初字第283号原告周AA诉被告黄AA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原告周AA,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资兴市人,居民,住资兴市X路凯德顺修配厂。被告黄AA,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资兴市人,居民,住资兴市X路司法局院内。委托代理人黄BB,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资兴市人,居民,住资兴市X路司法局院内,系黄AA的父亲。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周AA诉被告黄AA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AA于2012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AA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AA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周AA负担。审判员赵伟二0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廖发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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