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嘉禾县人,居民,住湖南省嘉禾县西xx街X巷xx号。
委托代理人李xx,住址同上。系原告李xx之子,
委托代理人胡xx,嘉禾县xx有限公司职工,系原告李xx表弟。
被告李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嘉禾县人,居民,住湖南省嘉禾县xx居委会。
被告舒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嘉禾县人,居民,住址同上。系被告李xx之妻。
委托代理人李xx,住嘉禾县X镇。系特别授权代理,即代为承认、变某、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等。
委托代理人雷xx,湖南省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舒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嘉禾县人,居民,住嘉禾县X镇xx路,系被告李xx之妻。
原告李xx与被告李xx、舒xx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28日受理后,原告李xx于2012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起诉是法律赋予原告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李xx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元,由原告李xx负担。
审判长黄仕钦
审判员雷健君
人民陪审员黄转德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文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