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xx(又名郭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湖南省嘉禾县人,住湖南省嘉禾县xx工业园。
被告嘉禾县X村第x组。
代表人郭xx,该小组村民。
被告嘉禾县X村第x组。
代表人郭xx,该小组村民。
代表人郭xx,该小组村民。
代表人郭xx,该小组村民。
原告郭xx(又名郭X)与嘉禾县X村第x组、x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4月9日受理后,原告郭xx于2012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起诉是法律赋予原告的诉讼权利,现原告郭xx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80元减半收取240元,由原告郭xx负担。
审判员黄仕钦
二0一二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文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