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男,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略)。
委托代理人雷某某,常德市X区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钱某,男,汉族,农民住(略)。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陈某与被告钱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2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46555元。
本院审理查明:2012年1月7日9时30分,被告钱某驾驶湘x正三轮摩托车由常德市X村自南向北方向驶往韩公渡镇X村,当车行驶至鼎城区X组地段左转弯时,遇陈某驾驶湘x普通二轮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此,陈某驾车避让不及,二轮摩托车左前保险杠与正三轮摩托车货厢左后部相刮擦,致使二轮摩托车向左倒地,造成陈某、二轮摩托车车上乘人孙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鼎城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钱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陈某负此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常德市第一人民医院门诊住院治疗14天。2012年4月27日常德市政弘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损伤作出了人体伤残鉴定,鉴定结论为:交通事故所致:左胫骨骨折内固定术后;脑外伤,脑震荡;左眶骨骨折;全身多处皮肤组织挫伤。不构成伤残。时间误工损失日时间150日,住院治疗,陪护1人6周。门诊及住院期间医疗费用按实际所需(见发票)。后期治疗费用:骨折照片复查、促骨折愈合治疗费用1000元左右;择期行内固定取出术,需住院治疗时间2周,需陪护1人2周,费用约4000元左右;面部美容费用500元左右。被告的交通肇事造成原告经济损失3374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陈某因交通事故遭受经济损失33740元,由被告钱某赔偿25000元,扣除已付4000元,尚欠21000元于签收调解书时一次性付清;
二、原告陈某放弃其他诉讼。
诉讼费960元,减半收取480元,由被告钱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唐鸿基
二O一二年七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李某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