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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蒋XX诉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资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蒋XX,女。

被告李XX,男。

本院于2012年6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蒋XX诉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曹庚雄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蒋XX诉称,原告与被告于1997年结婚,X年X月X日生育女儿李AA,2000年5月18日被告因涉嫌犯罪被资兴市公安机关羁押,2001年4月9日,被告因犯罪被法院判处无期徒刑,现在衡阳雁北监狱服刑,因被告犯罪服刑,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服刑期间,女儿李AA的抚养均依靠原告微薄的务工收入维持,随着物价不断上涨和女儿学习费用不断增加,现在母女俩还要向亲戚朋友借钱来维持生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李AA抚养费73200元,女儿李AA归原告抚养。

被告李XX辩称,同意法院调解处理。

经审理查明,原告蒋XX与被告李XX于1997年12月26日自愿到资兴市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女儿李AA,现随原告共同生活。2001年4月9日,被告李XX因犯故意杀人罪被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现在湖南省雁北监狱服刑。

另查明,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有存款80000元(在原告处)。原告蒋XX于1997年借被告父母7000元。双方无共同债权债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原告蒋XX与被告李XX离婚;

二、原、被告共同存款80000元赠予给女儿李AA所有,作为李AA大学教育费,双方均不得动用(暂由原告保管);

三、女儿李AA由原告抚养,2015年1月1日之前由原告自行抚养,2015年1月1日之后,由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于每月5日前付清当月抚养费,直至李AA成年之日止;

四、原告借被告父母7000元,由原告于2016年12月31日之前偿还给被告父母;

五、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蒋XX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曹庚雄

二0一二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黄梦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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