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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谭某、文某、熊某与原审被告田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蒋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辉,湖南天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曾明,湖南天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谭某,女,56岁,汉族,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文某,女,32岁,汉族,居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熊某,女,84岁,汉族,农民。

上述三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文某军,湖南省常德市法学会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田某,男,47岁,汉族,农民。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常德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谭某、文某、熊某及原审被告田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2011)桃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22日7时许,田某驾驶湖南x号农用运输车,受文某安雇请为熊某顺送葬,货厢内装载送葬用的鞭炮并搭载文某权、文某平、文某初燃放鞭炮,从桃源县X镇墟场出发沿S306线行驶至该镇X组路段时,由于文某权、文某平、文某初在车厢内燃放鞭炮不当,致使已点燃的鞭炮未及时扔出车厢,文某权、文某初紧急跳车,造成文某权触地当场死亡、文某初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桃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文某权、文某初负主要责任,田某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田某已向谭某,文某,熊某支付现金共计15000元。

湖南x号农用运输车的登记车主为田某。该车于2011年3月24日在太平洋财险常德支公司购买了交强险,保险期至2011年3月23日止。

谭某系文某权之妻,文某系文某权之女,熊某系文某权之母(现年84周岁,共有5个子女)。文某权生前系湖南省沅陵县木材总公司职工。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赔偿谭某、文某、熊某的各项损失共计70000元,此款于调解书签收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付清;

二、田某赔偿谭某、文某、熊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81080元,扣除已支付的15000元,还应支付66080元,此款于调解书签收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付清;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1303.80元,由田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346元,减半收取2173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聂学文

审判员李某

审判员熊某耀

二○一二年七月三日

代理书记员任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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