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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犯抢劫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王益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铜川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略),系该村村民。2011年12月3日因涉嫌抢劫罪被铜川市公安局王某分局刑事拘留,2012年1月9日被铜川市X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铜川市看守所。

铜川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铜王某诉字(2012)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抢劫罪,于2012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5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铜川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兰菊玲、代检察员贾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19日,被告人王某和刘XX(在逃)约网友张XX(女)在本市X区桃园道口见面,因向张XX索要钱财未果对张宏彬不满,深夜拨打张家座机进行骚扰。次日,张XX向其询问骚扰一事时,被告人王某因被害人张XX不跟其走便以杀害其全家威胁,张XX害怕家人受到伤害,在被告人王某胁迫下回家收拾行李,之后,王某同刘XX将张某强行拉至(略)被告人王某家中,当晚,张XX一直恳求被告人王某放过自己,但王某不肯。9月21日,被告人王某在将张XX的手机和背包抢走后让其回家,包内装有黄金手镯一只、黄金戒指一枚,黄金吊坠一个,王某将抢来的手机及金首饰在西安销赃,将赃款挥霍后,见张家没有人找自己,向张XX丈夫贾X发信息便以伤害其家人相威胁,2011年12月2日公安人员在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X区价格评估中心鉴定,被抢物品共计价值10463.72元。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报某陈述、抓获证明、扣押物证、被害人辩认照片、证人证言、被告人指认作案现场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被抢物票据、被告人户籍证明等相关证据。被告人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抢劫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不持异议。抢劫犯罪事实清楚,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威胁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抢劫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在庭审中对抢劫犯罪能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酌情予以从情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以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一年十二月三日起至二0二一年十二月二日止,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次性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蔡淑芳

审判员周庆臣

人民陪审员刘欣

二O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张勇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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