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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与被告常德市X区蒿子港中心卫生院(常德市X区第二人民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鼎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女,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湖南先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常德市X区蒿子港中心卫生院(常德市X区第二人民医院),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X镇。

法定代表人马某,院长。

委托代理人聂某某,常德市蓝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案由: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陈某与被告常德市X区蒿子港中心卫生院(常德市X区第二人民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某于2012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原告陈某诉称:原告怀孕后一直在被告处做产前检查,2010年12月18日做B超检查时被告告知胎儿正常,但原告感觉身体不适,被告说系正常反应;尔后,原告前往常德市妇幼保健院检查,结论为胎盘早剥,胎儿系死胎;原告不得不接受剖宫产,因此给原告造成精神损害;为维护自身权利,原告故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0000元。

被告常德市X区蒿子港中心卫生院(常德市X区第二人民医院)辩称,原告陈某部分属实,但被告没有过错,被告可以适当补偿原告损失。

经审理查明:原告怀孕后一直在被告处做产前检查,2010年12月18日做B超检查时被告告知胎儿正常,原告感觉身体不适,便前往常德市妇幼保健院检查,同日检查结论却为胎盘早剥,胎儿系死胎,之后原告进行了剖宫产;原告以被告误诊为由向本院提出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100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常德市X区蒿子港中心卫生院(常德市X区第二人民医院)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补偿原告陈某经济损失8000元,其余损失原告陈某自愿放弃。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当事人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吴立勇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周文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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