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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与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麻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田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农村居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XXXX。

被告王XX,女,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农村居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X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与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于2012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田某申请撤回对被告王XX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田某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满亚平

二0一二年七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莫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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