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县人,户籍地及现住××省××县X村。
委托代理人张××,男,××省××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李×,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区人,户籍地及现住××市X镇。
委托代理人卢×,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县X区××路××号。
原告王××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于20××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于20××年4月10日、4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某员××担任记录。原告王××及委托代理人张××、被告李×及委托代理人卢×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诉称:20××年原、被告在广东打工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年1月5日在×××区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一女孩,取名×××。由于原、被告了解某够,婚后被告的一些缺点逐渐暴露,被告对原告不关心、不爱护,且多次在公共场合殴打原告。被告也不抚养女儿,至今仅付了10000元抚养费,女儿的抚养费几乎全是原告及其家人支付的。被告对原告实施暴力的恶习不改,原、被告双方的矛盾越来越深,夫妻感情越来越差。20××年下半年被告外出打工,双方开始分居。分居期间,被告也没有支付女儿的抚养费,也很少打电话问候原告和女儿。现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已完全、彻底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解某、被告双方的婚姻关系;2、原、被告婚生女×××由原告抚养成年,被告承担一半的抚养费;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大约10万元)。
原告王××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了一份证据:
证据一、结婚证复印件,证实原、被告系夫妻关系;
证据二、王××的证人证言;
证据三、邓××的证人证言;
证据四、漆××的证人证言,以上三份证据证实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
被告李×辩称:一、不同意解某双方的夫妻关系;二、原告诉请的内容不是事实。与原告夫妻感情好,体贴、关心原告,也没有殴打过原告,也没有与原告分居;三、对原告的父母尊敬,也很疼爱女儿,没有原告在诉请中所说的不照顾、不支付小孩的抚养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组织双方对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当事人均发表了充分的意见。
被告对原告证据一没有异议;对证据二、三、四有异议,证人不能证明原、被告感情已经破裂。被告不认识邓××,也没有在其隔壁住,被告当时已经外出打工了。漆××与原告有利害关系,系原告的亲戚。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证据作如下确认:原告提交的证据一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为有效证据;原告提交的证据二、三、四是证人书某证言,根据证据规则要求,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故本院不予采信。
结合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及本院依法确认的有效证据,本院依法确认以下事实:
20××年原、被告在广东打工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年1月5日双方在×××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日原告生育一女孩,取名×××。婚后双方在××县做了三年的服装生意,由于生意淡薄,被告李×个人外出×××区打工,原告在××县做生意并照顾带小孩。期间被告经常往返××县看望原告及小孩。被告在×××打工一年后,为增加收入而南下广东打工。20××年过年前原告与被告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现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酿成纠纷。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三年后结婚,婚后共同生活了八年,且生育一女孩,已建立了真正的夫妻感情。原告认为双方缺乏了解,被告对其不关心、不爱护,且多次在公共场合殴打原告;被告也不抚养女儿,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却未提交充分证据证实,被告亦不予认可,故对原告的诉请,不予支持。只要原、被告夫妻之间互谅、互让,加强沟通,夫妻关系定能和好如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王××与被告李×离婚。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某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年×月×日
代理书某员××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某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某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某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