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柏××,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县人,户籍地××省××县X组,现住××市X镇×××村。
法定监护人于××,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区人,户籍地××市X镇×××村。
委托代理人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张××,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区人,户籍地××市X镇×××村。
被告朱××,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区人,户籍地同上,系被告张××之妻。
委托代理人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县X镇××村。
原告柏××与被告张××、朱××、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年2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增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柏××诉称:被告唐××与被告张××共同购买湘x中型自卸货车,用于从事货物运输。20××年5月18日下午,被告唐××驾驶该货车从××县X区,因驾驶不当加之严重超载导致货车侧翻在途中,需请人到事发地将煤转运回×××。被告朱××遂找到原告柏××等六人驾驶另一辆货车前往卸煤,原告在为三被告搬煤的过程中,不小心从车上跌倒在地,造成原告脚根部受伤。原告受伤后被送往××市中医院治疗4天。经鉴定,原告的伤势已构成九级伤残,需继续治疗。原告认为,原告系受三被告的雇请,在从事雇佣活动的过程中受伤,作为雇主的三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自幼低能,智力伤残等级为二级,属限制行为能力人。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7659.2元,被告承担全部的诉讼费用。
经查明,20××年5月18日下午,被告唐××驾驶该货车从××县X区,因驾驶不当加之严重超载导致货车侧翻在途中,需请人到事发地将煤转运回×××。被告朱××遂找到原告柏××等六人驾驶另一辆货车前往卸煤。原告在为三被告搬煤的过程中,不小心从车上跌倒在地,造成脚跟部受伤,原告受伤后被送往××市中医院治疗4天。经××市湘永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的双跟骨粉碎性骨折,伤势已构成九级伤残,需继续治疗。现双方为医药费及赔偿问题协商不成而酿成纠纷。另查明,原告柏××因先天智力障碍,属二级残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庭前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张××、朱××、唐××自愿在调解书生效后三天内一次性补偿原告柏××损失21000元;
二、原告柏××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不再为此事发生争执;
三、本案诉讼费1241元,减半收取621元,由原告柏××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本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年×月×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