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邓XX,男,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X区,公民身份号码:x。
被告唐XX,男,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住永州市X区,公民身份号码:x。
被告唐XX,男,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住永州市X区,公民身份号码:x。
原告邓XX与被告唐XX、唐XX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邓XX于2011年12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邓XX于2011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唐XX、唐XX的诉讼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XX撤回对被告唐XX、唐XX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XX元,减半收取XX元,由原告邓XX承担。
审判长XXX
审判员XXX
审判员XXX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