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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邓XX与被告唐XX、唐XX合伙协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原告邓XX,男,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X区,公民身份号码:x。

被告唐XX,男,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住永州市X区,公民身份号码:x。

被告唐XX,男,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住永州市X区,公民身份号码:x。

原告邓XX与被告唐XX、唐XX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邓XX于2011年12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邓XX于2011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唐XX、唐XX的诉讼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XX撤回对被告唐XX、唐XX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XX元,减半收取XX元,由原告邓XX承担。

审判长XXX

审判员XXX

审判员XXX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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