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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永州市XX局与被执行人张X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
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永州市XX局。住所地:冷水滩区X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雷XX,任局长职务。

被执行人张XX,男,现年39岁,汉族,冷水滩区X区XX路X号。

申请执行人永州市XX局与被执行人张X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张XX已强制履行(2008)永冷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08)永冷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申请人申请执行的内容已全部执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李某忠

二○一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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