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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欧某、李某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某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郴北民诉保字第X号

原告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聂某,系该联社理事长。

被告欧某,男。

被告李某乙,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欧某、李某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2月0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两被告的银行存款11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告欧某、李某乙的银行存款1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李XX

二○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蒋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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