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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犯介绍卖淫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益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绰号“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化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略)。因涉嫌犯介绍卖淫罪于2012年4月16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日被逮捕。现押益阳市第一看守所。

益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益赫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介绍卖淫罪,于2012年5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故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益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雪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2年3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黄某在益阳市X区X路经营一家无名按摩店。同年4月15日20时许,被告人黄某为获取30元每人次的介绍费,介绍卖淫女王某、姚某到假日酒店进行卖淫活动,王某、姚某在卖淫过程中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姚某、王某、盛某、徐某证言,四名证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黄某的户籍资料及抓获经过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以营利为目的,介绍他人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已构成介绍卖淫罪,益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黄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村委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刘爱英

审判员陈立平

代理审判员夏祖悦

二0一二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陈一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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