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曾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占某与被告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占某于2012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占某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诉权的自主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占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占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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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审判员谭姣
二○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徐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