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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宋XX诉被告张XX、株洲XX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芦法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宋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X乡x。身份证号码:x。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白天天,系湖南湘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苏甜,系广东国晖(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县人,住湖南省株洲县X乡x。身份证号码:x。

被告株洲XX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株洲市X路x。

法定代表人肖XX,职务:总经理。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汪玲,系湖南东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宋XX诉被告张XX、株洲XX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22日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刘跃羲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陈赛芳、人民陪审员赵平和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刘跃羲主审本案,书记员杜志超担任法庭记录。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株洲XX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宋x元,减去已经支付的6500元后余款103500元由被告株洲XX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在2012年8月10日之前一次性支付51750元;2012年9月10日之前一次性支付51750元;另同时一并支付原告交纳的案件受理费1626元。上述款项均汇款至账号:(略),户名:株洲市X区国库集中支付核算局,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株洲市X路支行。

二、当事人双方就本次事故不再主张任何权利。

本案案件受理费3252元,减半收取1626元,由被告株洲XX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刘跃羲

人民陪审员陈赛芳

人民陪审员赵平和

二0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杜志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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