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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某与被告蔡某、周某、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北塔区法院

原告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略)。

委托代理人唐某某,男,湖南大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略)。

被告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略)。

被告赵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略)X。

原告杨某与被告蔡某、周某、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顺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6月12日进行了调解。原告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唐某某(特别授权)与被告蔡某、周某、赵某均参加了调解。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1年,被告蔡某和谢友生承建湖南建筑装修机具总厂的家属房扩建工程,因缺少资金找原告杨某借钱,原告考虑双方的朋友关系共借款40000元给被告,并约定了利息及还款期限,但借款到期后,被告没有还款。原告因此请求法院判决:1、被告蔡某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4000元(计算至2012年5月12日,顺延照计);2、被告周某、赵某、蔡某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6000元(计算至2012年5月12日,顺延照计);3、被告蔡某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2800元(计算至2012年5月12日,顺延照计),被告周某、赵某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蔡某在2012年6月22日前支付现金968元给原告杨某(原告杨某的借款本金40000元已由被告蔡某于2012年6月10日偿还);

二、原告杨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120元,减半收取560元,财产保全费408元,合计968元,原告杨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王顺华

二0一二年六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候文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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