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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某诉被告雷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志丹县人民法院

原告杨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住(略),无业。

委托代理人薛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代理权限:和解、起某、提出反诉、上诉、签收法律文书以及放弃、增加、变更诉讼请求。

被告雷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文盲,住(略),无业。

本院受理原告杨某诉被告雷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申请撤回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诉讼。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交纳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审判长姚小林

代理审判员曹洁

人民陪审员刘元虎

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张雪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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